《出国管理工作文件选编》求取 ⇩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1

1、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关于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国外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规定》的通知(中发〔1985〕10号)1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办法》的通知(中办发〔1992〕11号)10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特区办公室关于简化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人员出国(境)审批手续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3〕17号)16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以考察等名义组织公费出国(境)旅游问题的通报(国办发〔1993〕18号)19

5、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外交部、公安部、监察部、劳动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落实中办发(1992)3号文件采取有力措施制止我国公民非法移居国外的通知((93)国侨发字第01号)21

二、外交部及有关部委的规定27

1、外交部关于印发新编“有出国任务审批部门名列”的通知(领三函〔1992〕38号)27

2、外交部关于补充有出国任务审批权部门的通知(领三函〔1992〕184号)37

3、外交部关于增补《有出国任务审批部门名列》的通知(领三函〔1994〕230号)38

4、外交部办公厅关于加速申办签证的前期准备工作事(外办发〔1992〕13号)41

5、外交部关于请加强对签证通知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的通知(外领六函〔1992〕110号)44

6、文化部、外交部、国家海关总署关于为各类文化团组和艺术展览办理有关出国手续的通知(文外发〔1992〕9号)46

7、外交部关于印发敏感或热点国家和地区名单及实施办法的通知(外发〔1992〕22号)47

8、外交部《关于印发敏感或热点国家和地区名单及实施办法的通知》的几点说明(外发〔1993〕3号)49

9、外交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办法》的实施细则(外发〔1 993〕5号)51

10、中国银行关于修改“重申我行人员出国访问、考察和学习的报批程序及有关规定的通知”之通知(中银业〔1992〕279号)54

11、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全面实行外派劳务培训的通知(〔1995〕外经贸合发第459号)56

12、财政部、外交部修订《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财外字〔1995〕第250号)58

三、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政府、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政府的规定72

1、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办发〔1 992〕9号)72

2、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国外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长发〔1989〕29号)74

3、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因公出国人员政治审查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长办发〔1989〕35号)78

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引进智力办公室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外培训有关规定》的通知(长府办发〔1991〕19号)81

5、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简化外派劳务人员、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考察洽谈团组审批手续的批复(长府函〔1991〕4号)88

6、中共长春市委组织部印发《关于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审查的暂行办法》的通知(长组发〔1992〕87号)90

7、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简化出国审批及外事管理手续的通知(长府发〔1993〕8号)96

8、长春市外办关于上报出国总结和加强护照管理的通知(长外字〔1993〕11号)98

9、中共长春市委组织部、长春市人事局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补充规定(长组发〔1994〕3号)100

10、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副局级以上干部出国(境)审批有关问题的规定》(长办发〔1995〕13号)111

11、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外交部等五部(室)《关于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长办发〔1995〕28号)114

12、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出国、赴港澳任务审批单制度的通知(长府办发〔1995〕22号)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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